(2015)临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金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李杰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榜。本院在审理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金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