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二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1044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林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马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红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