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游礼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00158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法定代理人游某被执行人游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因游礼刚牌照号冀Ak771w(原牌照号冀A368**)轻型货车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游某申请执行游某的(2015)晋执字00158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