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耿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耿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88号原告张明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城区。被告耿建桥,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辉诉被告耿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辉撤回对被告耿建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