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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建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茂吉与侯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吉,侯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建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茂吉,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侯卫青,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吉诉被告侯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茂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