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建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茂吉与侯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吉,侯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建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茂吉,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侯卫青,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吉诉被告侯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茂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