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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宋积珠于2015年8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宁某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依法取得位于海北州刚察县沙柳河镇红山村71719.9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15年3月原告在施工建设厂区内的羊棚时,施工过程中屡遭二被告的阻止,阻止过程中殴打施工人员、损毁机械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原告至今都无法继续施工。故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要求二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阻碍原告施工的情况存在,但没有殴打施工人员。阻碍原告施工的原因是刚察县政府没有答应我的征地要求,没有兑现当初征地时的承诺,所以我不同意原告施工,除非现在政府兑现承诺。被告王某甲辩称,阻碍原告施工的情况属实,但是在以前。我也同意原告施工的原因是刚察县政府没有兑现征地时的承诺,不认可政府征地行为。经审理查明,刚察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耕地进行了征用,并且签订了征地协议。刚察县人民政府通过出让的方式将位于刚察县沙柳河镇城东加油站以南、哈尔盖路以东的面积为71719.9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原告。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年8月27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10日土地使用证。原告在厂区施工建设期间,二被告于2015年4月、6月份两次对其施工进行阻止,要求停止施工。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3月在该厂区的草料棚建设用地上播种蕨麻(生长期为2年)至今没有铲除,影响了原告厂区建设,对其原告构成了侵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诉称、二被告的辩称。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各一份。被告王某乙提供的证据有:1、沙柳河镇征地安置方案;2、青海省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3、土地征地补偿标准;4、沙柳河镇红山村耕地征用户情况摸底调查表。被告王某甲提供的证据有:1、沙柳河镇红山村耕地征用户情况摸底调查表、公益性岗位的证明和公告;2、购买厥麻种子的证明;3、沙柳河镇征地安置方案;4、青海省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5、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依法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二被告于2015年4月、6月对原告的正常施工建设进行阻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时,被告王军的侵权行为已停止,被告王某甲在本属于原告的土地上播种蕨麻,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提出的刚察县人民政府没有兑现征地时的承诺,所以不容许原告继续施工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铲除种植于原告厂区内的蕨麻,恢复原状。驳回原告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赔偿经济诉讼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积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燕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