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强忠与曾毅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曾强忠,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路*号曼斗村民小组***号,现住景洪市华信首座*幢。被执行人曾毅,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路*号曼斗村民小组***号。本院受理曾强忠申请执行曾毅赡养费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西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强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1007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