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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仁志与张建平、郭秀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志,张建平,郭秀美,张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791号原告谢仁志。委托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平。被告郭秀美。被告张伶俐。被告张建平,男,1965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5********,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城南街道马塘初级中学宿舍*号。原告谢仁志司与被告张建平、郭秀美、张伶俐、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张建平、郭秀美、张伶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谢仁志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能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仁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退回2450元。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胡庆飞人民陪审员  沙留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