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伟民与厦门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杨(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33号原告余伟民,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同裕、康志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凤凰山庄7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文亮。被告惠杨(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火炬路321号。法定代表人严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伟民与被告厦门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杨(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伟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伟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伟民负担。审判员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林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