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鹏与丁慎发、王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丁慎发,王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徐鹏。被告:丁慎发。被告:王树玲。原告徐鹏诉被告丁慎发、王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满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被告王树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慎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丁慎发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5分。后被告丁慎发仅支付半年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多次催要未果。诉请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按月息1.5分支付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利息281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慎发未作答辩。被告王树玲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因答辩人不清楚丁慎发与原告关于利息的约定,故仅同意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慎发与王树玲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3日被告丁慎发意向原告徐鹏借款15万元,同日原告徐鹏通过其账户向被告王树玲账户足额汇款,被告丁慎发就此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分。后被告丁慎发依约支付至2014年2月期间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具状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到庭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慎发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及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为证,被告王树玲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借贷时约定的月息1.5分主张利息,出于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借款利息为3.60万元,现原告主张28125.00元,系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慎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据已查明事实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慎发、王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鹏借款150000.00元;二、被告丁慎发、王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鹏利息28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00元,由被告丁慎发、王树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