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炳树与被执行人蔡金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炳树,蔡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727-1号申请执行人庄炳树。被执行人蔡金昆。在执行申请人庄炳树与被执行人蔡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该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数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但查无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一并确认收到被执行人的还款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