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2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仇旭东、欧位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仇旭东,欧位珍,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761-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被执行人:仇旭东。被执行人:欧位珍。被执行人:陈佳男,学生。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的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仇旭东、欧位珍、陈佳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2年10月15日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2015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2)甬象执民字第2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欧位珍、陈佳男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5幢15梯501室房产(房产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8第838**号)。2015年4月27日,本院对将上述房产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徐江以7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8月14日,买受人徐江向本院支付拍卖首付款230000元。现买受人徐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签订协议,约定买受人徐江将竞得的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拍卖余款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直接支付至本院。2015年8月17日,买受人徐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准许其办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准许其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注销欧位珍、陈佳男名下的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5幢15梯501室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2008-013200、B08013**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8第83888号)二、准许以房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形式,将该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5幢15梯501室房产的产权预告登记在买受人徐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三、准许办理该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黄 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