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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富平与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平,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富平,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红。申请执行人杨富平与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月作出(2015)邛崃执字第8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磐陀村X组的房屋(权13***01号、监证号:03**83),现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白酒进行查封,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邛崃市临邛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磐陀村一组的房屋(权13***01号、监证号:03***8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