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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闫某。被告:刘某。原告闫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