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环,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山东省茌平县。上诉人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8月17日,邱某得知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上诉人邱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勇审 判 员 孙久强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