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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国金纺织有限公司与孔海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金纺织有限公司,孔海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杭州国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金。被告孔海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海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国金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