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申请执行王甦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王甦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负责人李晓蓉,行长。被执行人王甦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申请执行王甦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36391.1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甦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7栋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