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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钰昂申请执行杨艳艳三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钰昂,杨艳艳,杨占亭,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谭钰昂,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杨艳艳(杨书彦),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杨占亭(杨双亭),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谭钰昂诉被执行人杨艳艳、杨占亭、张凤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钰昂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艳艳、杨占亭、张凤英退还申请人谭钰昂彩礼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艳艳、杨占亭、张凤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