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季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