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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位某,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请判决双方离婚。被告位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院曾作出(2014)清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沈庆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