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廖飞与龙堂金、莫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679-2号原告廖飞。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堂金。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菊香。委托代理人张成胜,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玉梅。被告龙玉枫。原告廖飞诉被告龙堂金、莫菊香、龙玉梅、龙玉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采取登报方式向四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月、吴小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廖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和被告龙堂金的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菊香、龙玉梅、龙玉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因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案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故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恢复诉讼。中止诉讼期间1个月又23天。本案经审批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将近审结,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7日送达给原告,限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交清本案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00元(立案时经批准,予以缓交);逾期不缴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在本案立案时,原告提出的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虽然得到批准,但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指定期限通知原告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不按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则应视为其自动撤回本案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缓交),保全申请费49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7670元,由原告廖飞负担。审判长杨燕人民陪审员梁月人民陪审员吴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