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燕定贵与被告何守桥、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定贵,何守桥,邓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0-1号原告燕定贵,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何守桥,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邓治良,江安县红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燕定贵诉被告何守桥、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