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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燕定贵与被告何守桥、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定贵,何守桥,邓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0-1号原告燕定贵,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何守桥,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邓治良,江安县红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燕定贵诉被告何守桥、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