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国樑与李绍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张国樑。委托代理人左天顺。被告李绍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樑与被告李绍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绍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樑撤回对被告李绍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张国樑承担。审 判 员 朱开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