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易正钧与刘灯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正钧,刘灯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33号申请执行人易正钧被执行人刘灯望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灯望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