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与薛志坚、梁利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薛志坚,梁利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打印:校对:印刷份数:10份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薛思洋,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文。被执行人薛志坚,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313。被执行人梁利婵,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马安村委会旧东村80号。身份证号码4401271969030843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薛志坚、梁利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03元,其中745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用,余款7651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2030.8及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受理费5509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志坚、梁利婵欠申请执行人上述本息及案件受理费5509元,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