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李兴虎、马青霞、郑志伟、李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兴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青霞,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志伟,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兴虎、马青霞、郑志伟、李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虎、马青霞、郑志伟、李红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虎、马青霞、郑志伟、李红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虎、马青霞、郑志伟、李红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