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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 郑兴贵 334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郑兴贵,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015712-3。法定代理人颜昌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兴贵,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1092810。被执行人郑勇,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112528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6.3462万元、利息0.5658万元及执行费0.543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后发现该抵押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