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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7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4幢101、102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4幢101、10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戴 慧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