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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英与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王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XX英,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长。被告王涛,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彬,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英与被告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在被告工作任工长,被告除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尚欠工资未付。为此,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并承担利息,现被告未能给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款1095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应予支付,听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大石桥市辰威时代广场工作期间,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1095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写明“欠XX英工资款壹拾万玖仟伍佰元整(109500)元”并口头承诺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承诺期限届满,被告未能给付。另经审理查明,诉讼期间,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登记在苗屋畅名下辽B0FF**号车辆,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据,原被告陈述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开庭相互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予以认可,同意由其偿还,其与公司之间账目,由其另行结算。故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利息,欠据中双方虽无约定,但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口头承诺给付期限,系已违约,其应从承诺期限届满后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给付原告XX英劳动报酬款人民币109500.00元(壹拾万玖仟伍佰元)二、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1070..00元,合计108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日书记员  赵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