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其辉与庄期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辉,庄期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何其辉。被告:庄期明,现于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辉诉被告庄期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必须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无证据证实符合免交的条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其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