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其辉与庄期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辉,庄期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何其辉。被告:庄期明,现于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辉诉被告庄期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必须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无证据证实符合免交的条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其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