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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卫成与王增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成,王增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吴卫成。被告王增南。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成与被告王增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卫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琴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婉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