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惠民正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俎永国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