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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惠民正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俎永国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