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29-2、0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29-2、01138-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白善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宝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蚌埠宝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43号民事判决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远县经济开发区688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