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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曙光、张新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曙光,张新革,马克勤,高建厂,巩秀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曙光,男,山东省邹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新革,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孤岛镇。被执行人:高建厂,男,汉族,现住孤岛镇。被执行人:巩秀纪,男,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本院在执行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执被执行人张新革、马克勤、高建厂、巩秀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审判员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