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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万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雅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31号原告重庆市万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华路3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786-6。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红旗河沟银鑫国际商会大厦25楼,组织机构代码69659993-8。法定代表人胡定核,总经理。被告重庆雅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许子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重庆市万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雅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备案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黔江区,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载明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