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谭淑君与刘云涛、王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淑君,刘云涛,王劭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谭淑君。被告:刘云涛。被告:王劭华。被告: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建设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劭华。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淑君与被告刘云涛、王劭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2月13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三十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各被告均以无力归还借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借款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合同期满被告逾期偿还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云涛向原告谭淑君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55500元,分别于2015年9月12日前还本息95000元,于2015年10月12日前还本息157500元,于2015年11月12日前还本息103000元,王劭华、廊坊市嘉诺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以上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如果三被告未按照上述计划还款,任何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债务共计355500元到期,原告谭淑君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48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505元由被告刘云涛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