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棋与袁俊、韩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棋,袁俊,韩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陈棋。委托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俊。被告韩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棋与被告袁俊、韩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