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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棋与袁俊、韩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棋,袁俊,韩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陈棋。委托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俊。被告韩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棋与被告袁俊、韩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