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茂宇、王徐波,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张某一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张某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洢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