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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爱林与梁志堂、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林,梁志堂,梁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976-1号原告李爱林,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梁志堂,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梁志军,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林与被告梁志堂、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林撤回对被告梁志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