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爱华与刘秀芳、王志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华,刘秀芳,王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唐爱华,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刘秀芳,女,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志元,男,汉族,1953年2月1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涪执字第7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元、刘秀芳所有的位于大邑县花水湾王山路**号*栋*楼*号别墅。2014年12月2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依法委托四川省通利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别墅进行拍卖。2015年8月6日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到场申请执行人唐爱华于2015年8月10书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24.65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其部份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元、刘秀芳所有的位于大邑县花水湾王山路**号*栋*楼*号的别墅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监证0176**7、档案保管号:权0226**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邑国用(2011)字第2**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