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恢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晋城阳城县新阳东街支行与郭庆芳、张建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晋城阳城县新阳东街支行。代表人达向军,任行长。被执行人郭庆芳,翰阳瓦厂职工。被执行人张建忠(被执行人郭庆芳之夫),阳城县演礼乡栅村。被执行人陈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晋城阳城县新阳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庆芳、张建忠、陈志刚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