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魏衍年、祝爱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魏衍年,祝爱香,李良臣,郭巧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杨海涛,市民。被告:魏衍年。被告:祝爱香。被告:李良臣。被告:郭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与被告魏衍年、祝爱香、李良臣、郭巧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审判员 贾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