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成华区宏顺汽修部、胡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华区宏顺汽修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14号申请人:成���区宏顺汽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平,系该汽修部负责人。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30500053/22447352、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到期日2015年4月29日、票面金额65274.72元、出票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佳琪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双双审 判 员 游仲华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