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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成华区宏顺汽修部、胡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华区宏顺汽修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14号申请人:成���区宏顺汽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平,系该汽修部负责人。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30500053/22447352、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到期日2015年4月29日、票面金额65274.72元、出票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佳琪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华区宏顺汽修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双双审 判 员  游仲华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