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宋盖石灰岩矿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宋盖石灰岩矿,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宋盖石灰岩矿。负责人宋盖,职务矿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法定代表人王卓,职务厂长。本院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锡巡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至今未履行义务,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欠款738388.81元、案件受理费2398元、执行费16783.88元、利息653181.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账户上的款项1410752.25元,用于偿还申请人欠款及缴纳相关费用。二、如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账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利息及缴纳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胜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