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鲜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