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6号申请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15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081722-3。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友阳步行街H区0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3491-2。法定代表人:张广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中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号九华山庄*幢****室,身份证号码3201251973********。被申请人:熊红艳,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菊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9520-9。法定代表人:徐中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656927元的财产。安徽友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福人名都城2#商住楼103铺、201铺、301铺、3#楼404室房地产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