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林与白学飞、王粉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白学飞,王粉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李林,农民。被告白学飞,农民。被告王粉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白学飞、王粉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2.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