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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兆华与被告程富、第三人苏爱民、第三人孙志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华,程富,苏爱民,孙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杨兆华。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富。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爱民。第三人孙志英。本院在原告杨兆华与被告程富、第三人苏爱民、第三人孙志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应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连军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