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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乔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翠珍与刘良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珍,刘良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乔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刘翠珍。委托代理人吕树忠,系原告刘翠珍之夫。被告刘良江。委托代理人刘瑞贞,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珍与被告刘良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郑双强人民陪审员  刘炳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