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燕物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祥,男,1979年12月3生,汉族。原告辉燕物业与被告陈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咏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燕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颜景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辉燕物业诉称,自2010年原告成为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地和苑25幢704室(面积84.85平方米)的房主。根据物价部门批复,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并承担公摊水电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拖欠物业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合计2843元,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发祥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发祥系南京市浦口区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25幢704室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4.85平方米。2007年12月19日被告分别在“临时管理规约”、“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上签字,其中“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该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委托合同进行管理,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签新合约。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南京市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南京市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合同约定,高层服务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陈发祥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444元(84.85平方米×0.8元/月/平方米×36个月)及公摊水电费3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会议记录、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辉燕物业为被告陈发祥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陈发祥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辉燕物业物业管理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合计28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发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莲 微信公众号“”